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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2024-11-30 21:46:49

關於調解

~◆調解範圍
1.民事事件(但離婚、生父認領、收養、監護宣告等除外)。
2.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法院尚未起訴或已起訴但尚未經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

 

◆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聲請程序
1.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提出聲請,並備妥相關證件及文件證據。
2.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調解效力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事件之好處
1.省時——聲請程序快速便捷
2.省錢——本服務免費(勘驗除外)
3.省事——環境氣氛溫和、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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