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平面多目標使用
用地類別 |
使用項目 |
准許條件 |
公園 |
一、社會教育機構。 二、文化中心。 三、體育館。 四、休閒運動設施。 五、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六、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七、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機房、資源回收站等所需之必要設施。 八、分駐(派出)所、崗哨、憲兵或海岸巡防駐所、消防隊。 九、兒童遊樂設施。 |
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 3.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 4.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所需之機電及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應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並應有完善之安全設備。 5.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6.作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使用者,得附設幼兒園使用。 7.應考量基地之雨水滲透,開挖面積與公園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
兒童遊樂場 |
幼兒園。 |
1.面積零點二公頃以上。 2.幼兒園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3.應先徵得該管主管教育行政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 |
體育場 |
一、看臺下作下列使用: (一)展覽場。 (二)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三)倉庫。 (四)消防隊址。 (五)警察分駐(派出)所。 (六)交通分隊。 (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 (九)體育訓練中心。 (十)電信機房。 (十一)雨水貯留設施。 (十二)小型商店。 (十三)廣告設施及服務。 (十四)資源回收站。 (十五)幼兒園。 二、音樂廳臺。 |
1.都市計畫體育(運動)場(所)、綜合運動場(所)用地。 2.作第二項之使用時,體育場所用地面積應在五公頃以上。 3.作展覽場使用者,不得貯存具有危險性或有礙環境衛生之物品。 4.應先徵得該管體育主管機關同意。 5.廣告設施及其內容,依廣告相關法令管理。 6.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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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一、停車場。 二、洗車設施。 三、汽機車簡易保養。 四、汽機車及其用品之租售。 五、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六、經銷公益彩券。 七、廣告服務。 八、便利商店。 九、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十、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得兼營使用項目。 |
1.面積不足一千平方公尺者,限作洗車業、廣告服務、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站。 2.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3.臨接道路長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同時面臨二條道路,且臨接長度達二十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4.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 5.不得超過加油站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 6.作公益彩券業,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者為限。 |
變電所 |
一、電業有關之辦公處所。 二、圖書室。 三、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四、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五、休閒運動設施。 六、配電場所。 |
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 |
學校 |
一、社會教育機構。 二、幼兒園。 三、藝文展覽表演場所。 四、社會福利設施。 五、運動設施。 六、民眾活動中心。 七、資源回收站。 八、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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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八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得計算建築容積。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2.應有整體性之計畫。 3.作各項使用之面積不得超過學校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 4.應先徵得該管教育主管機關同意;作第四項應同時徵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同意。 5.作資源回收站使用時,應妥予規劃,並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管理。 |
港埠用地 |
三、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
1.應位於依法核定之商港區域範圍內。 2.全部港埠用地作多目標(含平面及立體)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商港區域範圍內之港埠用地面積之三分之一。 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者,面臨之計畫道路寬度應為十二公尺以上,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二公尺寬度後,再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補足道路寬度部分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再退縮二公尺建築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基地情形特殊無法退縮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不在此限。 4.應確實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自來水用地 |
一、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二、休閒運動設施。 三、電信、有線、無線設備、機房及天線。 四、戶外廣告設施。 五、一般辦公處所。 六、商場。 七、幼兒園。 |
1.都市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廠用地。 2.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並設專用出入口、樓梯及通道,不足者應自建築線退縮補足十公尺寬度後建築,其退縮地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得計算建築容積。 3.作第五項及第六項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 4.作第五項及第六項之使用,不得超過該用地面積三分之二。 5.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不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零件修理)、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 6.作第六項使用時,不得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