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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2026-10-02
【轉知】農業部漁業署對陸上魚塭養殖漁業放養申報異動疑義釋疑
- 依據臺東縣政府115年10月1日府農漁畜字第1150221460號函辦理。
- 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下稱申報要點)第7點規定,申報人之基本資料及養殖魚塭放養資料有異動時,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主動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申報。同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報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養殖所在地之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同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因新申領養殖登記證未能於前項之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得於取得養殖登記證後一個月內辦理放養申報,不受前項規定期限之限制。
- 申報要點第7條所述異動申報範疇說明如次:
- (一)申報人之基本資料異動:指申報人電話、手機、通訊地址等連絡方式變動或辦理養殖放養申報時應檢附文件(養殖漁業登記證、其他依法須可文件、水權狀、租約等)資料變更。
- (二)養殖魚塭放養資料異動:指因新放養、分池、漁獲收成等相關養殖經營操作因素致放養物種、經營型態、放養狀態、放養數量等放養資料變動。
- 申報人為魚塭經營主體,申報人變動屬魚塭經營主體變更,非屬上述異動範疇,應重新辦理放養量申報,不得以異動申報為之。
- 養殖登記證制度設立意旨係為利各地方產業主管機關掌握轄內合法經營養殖漁業之土地、經營者及其經營方式等資訊,利於產業管理及擬定整體發展規劃,為利相關資訊能確實揭露,養殖漁業登記證所登載之負責人應為經營場址之實際從事養殖漁業經營者,並依放養要點第四點規定輔導業者於取得養殖登記證後一個月內辦理放養申報。
